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
关于印发《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》的
通 知
各常务理事、中学分会、各专业委员会、各会员:
2023年5月30日,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《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》,经省民政厅2023年10月7日审核备案,现将《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》印发你们。原川中后协〔2023〕17号印发的《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》作废。
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
2023年10月12日
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四川省中小学后勤协会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全省中小学后勤服务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公益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。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,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,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,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立德树人;以服务为立会之本,努力为会员、行业和教育行政部门服务;实施中小学校后勤行业规范和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。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维护行业秩序,规范会员行为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。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?;ㄓ牒笄诜窆芾硇幸底荚颉Nせ嵩焙戏ㄈㄒ妫侠矸从彻愦蠡嵩钡囊庠负托幸邓咔?。
(二)承接政府职能转移,发挥咨政作用。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的服务和指导,宣传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规章、方针政策;开展中小学?;ㄓ牒笄诘餮泻透母锓⒄寡芯?,提出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;参与相关政策、制度及规定的研究制定,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,发挥助手和参谋作用。
(三)总结交流推广各地中小学?;ㄓ牒笄谥鞴懿棵?、学校及会员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成果。组织和指导中小学开展基建与后勤工作实践、理论研讨、学术交流和工作调研等活动,努力提供示范性成果,为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提供发布、推广、交流、展示平台。
(四)建立中小学?;ㄓ牒笄谧铱?,组织专家开展中小学?;ㄓ牒笄诘母母锓⒄估砺塾胧导侍庋芯俊=⑿嵝教ǎ剐畔⒐低ń涣鳎峁┳裳?;及时收集、整理、省内外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的最新改革发展、服务管理的研究成果与新技术运用动态,促进中小学校基建与后勤服务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。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学习交流资料。
(五)在本会会员中,组织相关的管理、业务、技能培训和认证工作;邀请省内外后勤管理专家、学者讲学;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流会、研讨会、座谈会;组织各种学习考研活动;经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,举办交易会、展览会、洽谈会等会展服务,为提升中小学?;ㄓ牒笄诜竦墓芾硭?,创新和拓展发展空间创造条件。
(六)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,参与制定与本行业相关的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等,开展达标、评优检查、相关比赛、行业评议等工作??剐幸档燃蹲手使芾?、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??剐幸灯酪椤⒆手嗜现?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。
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取本会书刊、资料、信息;
(七)受益本会所举办的各项公益事项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加强中小学后勤管理改革,不断提高中小学后勤管理水平,为完成中小学后勤承担的教育、经济和社会责任做出积极的贡献。
(七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及各项业务及技能培训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?;嵩比绻?/span>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(会员代表)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决定名誉或顾问职务的设立;
(八)决定协会名称变更事宜;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(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会长主持。理事会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副会长主持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制定本会工作计划,采取措施实施并监督计划的如期落实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2年召开1次会议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协会各专业委员会(分会)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聘任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(或兼)职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
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由秘书长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协同本会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报告工作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全权负责本会的财务工作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监事,但需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。
第五章 分支机构
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推荐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分支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分支机构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字样表述。
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设财务收支,所涉及会费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外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,履行会计人员职责。本会采取聘任方式聘用人员任出纳?;峒迫嗽北匦虢谢峒坪怂?,实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3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